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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辜被劃傷的愛車,搞ㄉ我心情很糟!報案後,老公說:我  無聊!小事一樁,還報什麼案!
    
剛休完長假後,第一個假日午后,開車帶著DD們回金城娘家作客後,在返家時,隨性的把車子停在屋後的「楊氏祖廟」前廣場的一角落,既不妨礙人行車入,實在搞不懂「為什麼」我的愛車「無辜」要受這種傷害!?

隔日一早,發現後,上班情緒大受影響!

出手的人,實在可恨!想想越不甘願,因為「劃」的痕跡,很像小朋友在「惡作劇」,前有力道─傷痕既深又明顯,後無力使─傷痕亂章無絮!不甘願的開去金沙分駐所報案,拍照存證!明知抓不到兇手,還要多此一舉!

在製作筆錄時,發現一件很好笑的事,警務人員有些時候真的是抱持著「多一事  不如少一事」的心態ㄟ!

        法律小常識─告訴您,讓我抓到兇手時,準要你「吃不完  兜著走」,才能消我心頭之恨!
       
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 

第三百五十二條 (毀損文書罪)

        毀棄、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。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

第三百五十三條 (毀壞建築物、礦坑、船艦罪)

        毀壞他人建築物、礦坑、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第三百五十四條 (毀損器物罪)

        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,或令致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 

在此重申:無聊ㄉ人,千萬不要做無聊ㄉ事,免得「後悔莫及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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