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-02-08

發佈單位:建設處

邇來歐盟非食用消費品快速通報(RAPEX)系統及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(CPSC)通報多起泡泡水玩具檢測微生物含量不符合規定之訊息,
泡泡水玩具因含較高之水活性,易滋生細菌,倘泡泡水遭到污染,兒童於玩耍時泡泡不小心跑到眼睛、使用完沒有立刻洗手或誤食等,
皆可能導致兒童出現眼睛發紅、結膜炎、喉嚨紅腫、皮膚過敏、腸胃炎或發高燒等症狀。為維護兒童的安全及健康,標準檢驗局參考歐美相關標準,
業於101年12月修訂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(一般要求),新增含液態物之兒童玩具,其生菌數須在3,000 CFU/g以下,且不得檢出大腸桿菌(Escherichia coli)、綠膿桿菌(Pseudomonas aeruginosa)、沙門氏桿菌(Salmonella)或金黃色葡萄球菌(Staphylococcus aureus)等病原菌。

為保護兒童使用玩具之安全,配合最新修訂之玩具安全標準,標準檢驗局將公告增列玩具商品之應施檢驗項目,並針對新修訂之CNS 4797相關標準及檢驗作業規定於本(102)年1月30日及2月1日辦理說明會予以說明;另該局表示,為瞭解國內市場泡泡水玩具品質安全,近期將辦理泡泡水玩具市場購樣檢測計畫,檢測生菌數及病原菌(大腸桿菌、綠膿桿菌、沙門氏桿菌或金黃色葡萄球菌等)。因前揭微生物尚非屬應施檢驗項目,若檢測不符合CNS 4797之規定者,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暨38條查處,以保護消費者權益。

標準檢驗局呼籲製造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,以維護消費者權益,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,注意下列事項:

一、對於商品標示不明之產品建議不要購買,請選購中文標示資訊清楚、詳細的產品。
二、兒童使用玩具泡泡水時應注意吸管勿朝上,避免誤食泡泡水以確保使用安全。
三、兒童使用玩具泡泡水時應避免觸碰眼睛及嘴巴,並於使用完立刻洗手,避免受到感染。

消費者如欲獲得商品安全相關資訊,可至該局網站「商品安全資訊網」項下查閱,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-007123洽詢。
該局亦於網站首頁內,建置「商品檢驗業務申辦服務系統」(網址:http://civil.bsmi.gov.tw/bsmi_pqn/index.jsp)
,可利用此查詢系統來查詢相關商品資訊(如『商品安全標章』、廠商名稱、產品名稱、型號...等),以確保消費者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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