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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3-29

發佈單位:金門日報社

記者 莊煥寧/金城 報導

 金門縣警察局為提升警察為民服務品質及增進行政效能,及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,正積極展開招募「警察志工」工作,歡迎熱衷於志願服務之民眾即日起至4月4日止踴躍向警察局行政課(金城鎮金山路15號)報名參加,聯絡電話:082-325653。

 縣警局指出,「警察志工」招募名額暫定20名,服務地點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(金城鎮民生路54巷1號),報名採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。

 警察志工之遴選資格,性別不拘,品德良好,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,二十歲以上熱心公益,身體健康無宿疾或隱疾者,而具有特殊專長者,得視需要,酌予放寬至十六歲,但已參加義警、義交、民防、義消、巡守隊者,不納入編組。而且其所從事之行(職)業不得有與警察執法工作牴觸者,或影響警察形象者。

 警察志工服務項目,包括:

(一)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、引導、解說等事宜。
(二)提供諮詢服務。
(三)協助報案(被害)人、家屬情緒安撫、心理關懷及接待、解說。
(四)協助照護迷童、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。
(五)協助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(電話訪問、問卷調查等)。
(六)社區民隱民瘼反映。
(七)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,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。
(八)預防犯罪宣導。
(九)其他服務事項。

 警察志工的福利,有:

(一)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辦理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。
(二)志工運用單位得視工作需要製發志工背心、志工識別證及有關裝備。
(三)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;服務時,酌予補助值勤誤餐費。
(四)志工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,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(五)其他有關法定之各項福利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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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3-22  發佈單位:警察局

一、構想:
金門縣警察局為提升警察為民服務品質及增進行政效
能,及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,正積極展開招募「警察志工」
工作,歡迎熱衷於志願服務之民眾踴躍報名參加。
二、服務地點: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(金城鎮民生路54巷1號)
三、招募名額:暫定20名
四、志工之遴選資格:
(一)性別不拘,但已參加義警、義交、民防、義消、巡守隊者,
不納入編組。
(二)二十歲以上熱心公益,身體健康無宿疾或隱疾者。但有特殊
專長者,得視需要,酌予放寬至十六歲。
(三)品德良好,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。
(四)所從事之行(職)業不得有與警察執法工作牴觸者,或影響
警察形象者。
五、服務項目:
(一)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、引導、解說等事宜。
(二)提供諮詢服務。
(三)協助報案(被害)人、家屬情緒安撫、心理關懷及接待、
解說。
(四)協助照護迷童、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。
(五)協助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(電話訪問、問卷調查等)。
(六)社區民隱民瘼反映。
(七)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,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
予以救助。
(八)預防犯罪宣導。
(九)其他服務事項:
六、報名資格:
(四)性別不拘,但已參加義警、義交、民防、義消、巡守隊者,
不納入編組。
(二)二十歲以上熱心公益,身體健康無宿疾者。但有特殊專長者,
得視需要,酌予放寬至十六歲。
(三)品德良好,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。
(四)所從事之行(職)業不得有與警察執法工作牴觸者,或影響
警察形象者。
七、志工之福利:
(一)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辦理申請核發
志願服務榮譽卡。
(二)志工運用單位得視工作需要製發志工背心、志工識別證及有
關裝備。
(三)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;服務時,酌予補助值勤誤餐費。
(四)志工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,得發給服務績
效證明書。
(五)其他有關法定之各項福利措施。
八、報名方式:
(一)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
(二)報名地點:金門縣警察局行政課(金城鎮金山路15號)
(三)聯絡電話:082-325653
(四)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01年4月4日止

相關圖片:
相關檔案:警察志工報名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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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了近日來,各家電視台新聞報導後,令眾家有兒童的父、母無不人人自危,反觀當事法官似乎沒以同理心來思考這問題,讓網友們斥責、痛批拘泥於法條,卻不顧實際狀況的法官應免職,以示自清負責。

*~全文轉貼版本~與你分享~*

性侵幼童輕判  兒福:二次傷害
民視 更新日期:2010/09/06 17:01

連續2起幼童遭性侵案遭法官輕判獲判無罪,外界質疑法官判決結果,發出怒吼「要開除恐龍法官」,兒童福利聯盟召開記者會,要保護受性侵兒童,拒絕二次被傷害。 跟著大人喊口號,手裡拿著不會說NO,不等於我同意的標語,這群小朋友嘴巴戴著打X口罩,喚起大家重視兒童的司法人權,兒福聯盟認為光靠修法不能解決問題,應該建立兒少性侵判決標準,推動專家證人制度,主要還是得強化法官教育,因為法官心證才是判決關鍵,不排除25日走上街頭。

而更令人擔心的不是法官裁判問題,還有性侵犯出獄如何防止再犯,因為性侵3名幼童的許榮洲,服刑11年期滿,10日星期五就要出獄,而連他自己都怕再犯,專家鑑定他是固定型戀童症。
固定型戀童症再犯機率高,立委呼籲修法,因為現行制度對刑滿出獄的性侵更生人不必戴電子腳鐐,監控追蹤形成死角,令人十分憂心。

 
性侵兒童犯眾怒    立委:改重刑 公布資料
 中廣
更新日期:2010/09/06 13:35 
曾經犯下兩起性侵女童案的「許榮洲」即將在本周五出獄,精神科醫師鑑定他是「固定型戀童症」,再犯率高達88%,連許榮洲本人都擔心自己會再犯。對此,綠營立委今天召開記者會建議,應該仿效國外案例,修改相關法案,對犯下「對十四歲以下兒童
性侵」的罪犯,訂定本刑20以上的徒刑。(程平報導)

幼童性侵案近來引發社會關注,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建議,應該仿效美國「梅根法案」與「潔西卡.倫斯福德法案」,對特定的罪犯,在刑法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,訂出更嚴格的處罰。

田秋堇也認為,修法中同時也該要求,要公佈罪犯的相關資訊。

另一方面,國民黨立委楊麗環也提案修法,要求類似罪犯在出獄後,不但要公佈相關資料,身份也必須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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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婦女同胞們,若您和我一樣很關心相關新聞的話,有空時,請自行上網詳閱相關新聞報導!

以下是轉貼的一則時事新聞,請看倌自己看個分明。


安胎假給不給錢 勞、公差很大

更新日期:2010/03/08 02:33 仇佩芬/台北報導 

勞委會計畫推行「安胎假」措施,引發勞資疑慮。根據勞委會統計,與安胎假性質相似的「育嬰假」施行前六年,每年約有一萬五千名公務員申請,但一般勞工每年平均僅有兩千多人,相差六、七倍之譜。而根據目前勞工與公務員請假規定,公務員申請安胎假可支薪,條件明顯優於不支薪的一般勞工階層。

「安胎假」的法源來自「勞工請假規則」中對住院病假適用範圍的擴大,勞工申請安胎假能維持勞保身分,但不能支薪。

公務員適用延長病假 領全薪

但在公務員部分,銓敘部次長吳聰成表示,依照目前規畫,公務員安胎假適用現行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」中的延長病假規定,可以支領全薪。但吳強調,公務員申請延長病假規定十分嚴格,而且對考績影響極大,因此公務員申請的比例很低。

吳聰成表示,勞工與公務員薪資福利原本就不同,未來會配合安胎假政策採取配套措施,但目前並未規畫修改規定。

主管社福政策的行政院政務委員薛承泰則強調,針對勞工與公務員福利可能有所差異的部分,行政院一定會考量社會公平性,就相關辦法進行調整。

申請育嬰假 公務員占大多數

事實上,根據勞委會統計,育嬰假法令上路前六年,總共只有約一萬三千名勞工提出申請。而銓敘部提供的粗略估計,在去年五月之前,每年平均就約有一萬五千名公務員申請育嬰假。顯示勞、公人口對申請育嬰假的意願有明顯落差。

對此勞委會特別說明,自去年五月擴大適用對象及於男性,並增加育嬰津貼之後,至去年十二月底,請領育嬰假及津貼者的勞工已達兩萬六千餘人,顯示勞工申請育嬰假的意願已經提高。

至於未來是否考慮在安胎假之外採取配和的補助措施,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,育嬰津貼的資金來自勞保與公保,若要在安胎假之外配合醫療等相關補助,還需要另作通盤考量。

對於「安胎假」遭企業批評可能增加人事成本,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特別說明,安胎假的申請需要醫生診斷,且沒有薪水,員工必須有需求才會提出申請,並非所有懷孕勞工都會申請長達一年的安胎假;對於安胎假可能增加企業成本或影響女性工作權等疑慮,「從各種角度來看都不會發生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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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辜被劃傷的愛車,搞ㄉ我心情很糟!報案後,老公說:我  無聊!小事一樁,還報什麼案!
    
剛休完長假後,第一個假日午后,開車帶著DD們回金城娘家作客後,在返家時,隨性的把車子停在屋後的「楊氏祖廟」前廣場的一角落,既不妨礙人行車入,實在搞不懂「為什麼」我的愛車「無辜」要受這種傷害!?

隔日一早,發現後,上班情緒大受影響!

出手的人,實在可恨!想想越不甘願,因為「劃」的痕跡,很像小朋友在「惡作劇」,前有力道─傷痕既深又明顯,後無力使─傷痕亂章無絮!不甘願的開去金沙分駐所報案,拍照存證!明知抓不到兇手,還要多此一舉!

在製作筆錄時,發現一件很好笑的事,警務人員有些時候真的是抱持著「多一事  不如少一事」的心態ㄟ!

        法律小常識─告訴您,讓我抓到兇手時,準要你「吃不完  兜著走」,才能消我心頭之恨!
       
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 

第三百五十二條 (毀損文書罪)

        毀棄、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。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

第三百五十三條 (毀壞建築物、礦坑、船艦罪)

        毀壞他人建築物、礦坑、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第三百五十四條 (毀損器物罪)

        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,或令致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 

在此重申:無聊ㄉ人,千萬不要做無聊ㄉ事,免得「後悔莫及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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